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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如何处理

来源:黄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9/1/9 10:08:54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如何处理

企业应于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有市价的长期投资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2.无市价的长期投资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变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如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审批才可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而,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投资年度因权益法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损益不能在税前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如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审批才可扣除?

2、《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因而,对于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属于上述第五条第五款所述情况的投资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否则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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